嚴防18種情況 遼寧出臺秸稈焚燒污染防控追責條例
鑒于秸稈焚燒污染防控是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控的重點工作,遼寧省政府日前出臺了《遼寧省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我國首個省級秸稈焚燒污染防控追責管理辦法。
責任追究包括4個類型18種情況
根據《規定》,秸稈焚燒污染防控工作追責對象包括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及秸稈焚燒污染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其中,地方政府、社區和村自治組織承擔主體責任。各級環保、農業、公安、林業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承擔監督責任。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秸稈焚燒污染防控工作人員、社區及村自治組織的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規定》將秸稈焚燒工作層層落實到縣、鄉、村、組,明確對未建立秸稈焚燒污染防控工作機制等情形及發現火點數量超標的,將予以追責。
《規定》明確責任追究情形包括以下4個類型18種情況。一是秸稈焚燒污染防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實不到位的9種情況。如未建立秸稈焚燒污染防控工作機制,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相關部門不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處理不及時、不到位的情況等。
二是人口集中區域、機場周邊和交通干線沿線以及地方政府劃定的重點區域內發現秸稈焚燒火點的4種情況。如市級行政區兩天內發現火點5起及以上的;縣(市、區)級行政區兩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情況等。
三是重污染天氣和重大活動期間的4種情況。如市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4起及以上的;縣(市、區)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情況等。
四是秸稈焚燒火點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情況。
根據《規定》,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形式,包括做出書面檢查和通報批評;對秸稈焚燒污染防控工作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形式,包括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建議實施組織調整或處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和黨紀政紀處分;對社區、村自治組織的責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據相關法律和規定制定;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發通知強化秋冬治霾工作
在《規定》出臺的次日,遼寧省政府又下發了《關于做好秸稈焚燒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屬地管理、源頭控制、禁用結合、以禁促用的原則,加強防控監管。在出現重污染天氣或重大活動期間,各地要按照網格化監管責任要求嚴防死守,對重點區域實行不間斷巡查檢查,力爭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處煙”。同時要求各地實施燃煤鍋爐及重點大氣污染源綜合整治、強化揚塵污染綜合管控、有效控制機動車污染等。
遼寧省政府強調,嚴厲打擊燃煤鍋爐、火電、鋼鐵、建材等大氣重污染企業違法排放行為,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依法實施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措施。省政府有關部門將到各市進行督查,首次督查已于10月10日前開展,并將持續到年底。